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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4-01-13 07:47:10 |   作者: 安博电竞官网网址


现将《衢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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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衢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供水企业对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接管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衢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衢住建〔2020〕4号)、《衢州市区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方案》(衢住建〔2020〕8号)及其他文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通过另行加压至最终用户贸易结算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贸易结算计量水表以及相配套的电气和自控系统等。

  二、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区范围内已建和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验收、移交管理等环节。本办法所称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为2019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为2019年12月31日后竣工验收。分期实施但尚未全部验收交付且合用二次供水泵房的住宅小区,按新建住宅执行。

  四、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按照《衢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实施。开发单位和改造建设单位应根据二次供水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供水企业参加设备、材料、隐蔽工程等阶段性验收,待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供水企业申请委托管理。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按照《衢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

  1.业主委员会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职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行相应职责。(以下统一简称为业主方)

  2.已完成改造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或未改造但业主方自查认为满足委托管理条件的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业主方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移交申请。

  3.供水企业在收到移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现场查验。符合移交条件要求的,业主方按附件1要求提供移交所需资料后,办理移交手续。

  4.办理移交手续时,由业主方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管理协议,在住宅小区内予以公告,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由供水企业抄送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辖区街道。

  5.未通过供水企业现场查验的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已实施改造的,由业主方督促改造施工单位按照移交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现场查验通过后方可开始办理移交相关手续;未实施改造的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业主方按照《衢州市区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方案》要求,向所辖区块申请改造,待完成改造并验收合格后重新申请移交。

  1. 选择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若二次供水设施已交付业主使用,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企业申请移交。(以下统一简称为业主方)

  2.供水企业在收到移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现场查验,符合移交条件要求的,业主方按附件2要求提供移交所需资料后,办理移交手续。

  3.业主方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管理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由供水企业抄送所辖区块的物业行业管理部门、辖区街道。

  4.未通过供水企业现场查验的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须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经现场查验通过后办理移交相关手续。其中,二次供水设施未满保修期的,由开发单位负责整改,整改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已超过保修期的,由业主方按《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整改。

  七、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供水企业后,居民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含)至市政供水设施之间的管道、水池、设备等的维修管理责任由供水企业承担,居民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至用户水龙头之间的管道、设备等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用户供水服务质量,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维修、管理和更新。

  八、供水企业按市区“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标准向住宅用户收取水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修理和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由供水企业承担。

  九、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引发的债权债务等纠纷,如水费欠缴等问题,由原债权债务人承担责任并处理完结后办理移交手续。

  十、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仍由原运维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移交管理的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于工程设备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按《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二次供水泵房及蓄水池的容积、供水区域、水泵和主要电机、阀门、电气控制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和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及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等。

  (四)住宅给水总平面图、立面图、水箱水池设备安装图、泵房竣工图、各种计量仪表安装图等。

  (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验收资料以及监理评估、环境噪声监测报告和防雷检测报告。

  (七)远程抄表系统的综合布线图、GIS信息电子数据、PLC及数据传输合同等。

  注:供水企业应在业主方申请移交时,告知业主方移交资料所需相关表格、图片、数据、文字信息的具体格式。

  二、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验收资料以及监理评估、环境噪声监测报告和防雷检测报告。

  七、远程抄表系统的综合布线图、GIS信息电子数据、PLC及数据传输合同等。

  注:供水企业应在业主方申请移交时,告知业主方移交资料所需相关表格、图片、数据、文字信息的具体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