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员在对1批申报为“过滤器”的出口快件进行查验时,发现实践货品为机械车辆用滤芯,产品及其外包装运用了“JOHN DEERE”商标标识,查验人员对上述品牌存案情况做了开始查询,发现存在侵权嫌疑,经清点数量合计229件。后经联络权利人承认,该批货品侵略企业在海关总署存案的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维护法令》等相关规则,进出口货品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依规则向海关按照实践申报货品有关知识产权情况,并提交合法运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进出口侵略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品,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